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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远日暮网 2025-04-05 20:27:53 840 ℃ 蒋晨

合法化因而发生在达成理性的主体间同意的过程中。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论断,为应对全球性挑战、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法治上的解决之道,为推进世界法治文明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了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我国律师事务所已在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150余家分支机构,有效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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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着力在推进法治为民中深化理解和把握。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法律制度,以法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在全党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由中央宣传部、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编写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以下简称《学习纲要》)正式出版发行。举办省部级、厅局级干部以及县委书记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讨班,筹办全国政法系统习近平法治思想大讲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教学培训计划,作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要内容,组织实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开展法治工作队伍全战线、全覆盖培训。

放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法治工作部门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中肩负更大使命、承担更重责任。健全完善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制度,优化外商投资准入、信息报告制度。实际上,从哲学思想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看,常识为哲学研究提供了最直接、最原始的思想材料,人最初的哲学研究和兴趣正是从考察朴素的常识信念(包括在原始神话中表现出的信念)开始的。

在司法领域的法律实践中,法律常识以及与主流价值观不相冲突或者对主流价值观无害的那些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此,近年来很多学者做过比较深入具体的研究思考。尽管法律理论必须也必然以法律常识(当然包括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为基础,并将其中所包含着的道理规律和真理成分在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纳入其中,成为法律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法律理论毕竟是对法律常识(当然包括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的超越,这也就表明法律理论与法律常识(当然包括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在内容和形式上不仅有很大差别而且也存在很大的距离,因为理论家为了把道理组织成一个理论,他必然重视常识中的某些道理,忽视另外一些。谢晖教授结合南京彭宇案件针对简单道义案件的司法审判指出:对简单道义案件的处理,就是法官经由事实推理,并依赖常识裁判的活动,他认为,司法的结果最终须归结为生活的常识。总之,法律理论研究必须尊重法律常识(当然包括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必须遵循法律常识(当然包括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所内涵的基本逻辑,但在学术理论主张上提出常识主义或者常识化并将其向法律实践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的法律实践扩展则需要特别地慎之又慎。

常识成为生活的能指,而生活是常识的所指。杨建军教授认为,司法过程同样无法离开常识和常理去运作,或者说,司法裁判一般也必须尊重常识,不得明显违背常识和常理,变成与大众常识作对的司法产品,因为常理是法理存在的基础,法律无非人情这就决定了法官判案,即便是在阐释法理,也不可能完全脱离常识和常理,不可能脱离日常生活道理和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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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映教授也说:理论是道理的系统化,借助理论,我们为世界提供系统的解释,对世界获得系统的理解。李红海博士认为某些常理(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实际上已经被吸纳入法律,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实在法背后的立法者原意或法学的基础性原理,但确实还有很多常识常理并未进入法律,因此应该使司法的过程保持开放,在必要时将常理作为规范资源引入司法,使常理成为法官为手头案件形成所应适用之规则时的参考资料,不是盲目接受常理,而是对常理的理性吸纳。哲学家们一般都认为:不论常识具有何种真理性,它作为人类普遍知识的组成部分,无疑具有哲学的价值,它的内容以及它的知识形式本身都可以成为哲学研究的恰当对象。杨建军教授认为:从渊源上说,常识是立法的源泉之一,立法者应从常识中吸取养分,记载和表述常识。

甚至我们都可以这样来说,不重视法律常识,无视法律常识,忽视法律常识,很可能就不会有法律理论的产生,也难有法律理论的进步和发展。但是,法律常识毕竟只是常识,也同样具有一般的普通常识所具有的缺陷与不足,换句话说,常识归根结蒂是一种粗糙的、贫乏的、缺乏系统的知识形态的东西,而且在人的常识推理中,由于人的知识不是尽善尽美的,常识推理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推理模式,因此,对于法律常识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意义、在法律实践中的意义和在法律理论研究中的意义,固然不能小视更不能无视和忽视,但也确实不能将其夸大,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法律常识的意义限度并在其意义限度之内妥当运用。而且,经过对法律常识、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所内涵着的道理规律和真理成分的思想检视、理论反思和逻辑再造所形成的具体法律理论(包括法律科学理论和法律哲学理论),在这些道理规律和真理成分的内容的正确性与可靠性、完整性与统一性、系统性与规范性、逻辑性与一致性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思想的层次的深化与理论境界的跃升,也就是实现了对于法律常识、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的突破和超越,之所以有且必须或者必然有对常识的这种突破和超越,是因为作为一个时代的思想方式,常识包含着这个时代的一切偏见。第二,法律常识是法律理论的内在构成成分。

反过来,没有常识这一土壤,也就没有科学的枝繁叶茂,但他似乎是将超越做否定或者无视抛弃来理解的,而我们对超越的理解是以承认常识、以常识为基础并将常识所内涵着的那些道理规律和真理成分纳入法律理论之中的,因此,法律理论确实是对法律常识、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的突破和超越,也就是对这些常识的扬弃,而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进程中这些新产生的法律理论所包含着的道理规律和真理成分又会缓慢而渐进地成为社会中的普通人们所具有的新的法律常识,如此循环而实现法律常识的不断修正更新和法律理论的不断丰富发展。但是,法律反映民意、常识和常理的问题,首先应当在立法领域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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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再出现的种种非法行为甚至恶行极大地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与权威。对此,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也是非常认可和重视常识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的,不少专家对此做过非常认真的研究和总结。

更有甚者比如2018年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全国开始新一轮扫黑除恶行动,很多地方(绝非某一个地方)居然要求幼儿园开展黑恶势力排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填报排查结果(一般的排查结果都是经排查,本院多少多少名幼儿无涉黑涉恶情况)上报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和相应的公安机关,其荒诞荒唐程度引起全社会极大关注,连《中国纪检监察》都专门发表评论文章予以批评。但另一方面,哲学(请允许我使用一种隐喻)除了常识原则外没有别的根源一它产生于常识,从常识中获得养分。比如这些年来,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征用、强制拆迁方面,一再违背基本的法律常识、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权力豪横輙预,超出普通人想象的各种坑蒙拐骗与暴力的手段花样翻新,根本不顾及普通人尤其是那些生活在最底层的人们的生活境况,酿成很多极其严重的重大事件甚至血案频发。实际上,历史和现实中的生活事实与社会事实所展现的常识逻辑非常清晰,对于普通人们而言,尊重、遵循基本的法律常识、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其日常生活就能够大体上安定有序。一个知识一旦成为常识,就具有不言而喻的效力,不需要理由,不需要事实,也不需要思考。而对于具体社会中的法治而言,只要公权力机关及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尊重基本的法律常识、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遵循这些常识所表达的那些浅显的道理规律和真理及其所内涵的基本逻辑(也就是生活的逻辑),那么现代法治的基础也就能够建立和得到维系。

具体而言,法律常识对于法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法律常识对于法律制度的意义和对于法律实践的意义两个方面。二、法律常识的法治意义 法律常识对于法治的意义即其对于良法、善治的意义。

拥有良知,就不会再践踏常识,所以,在日常的世俗生活观念中,忠于常识比忠于任何形式的乌托邦对社会生活更加保险、更有价值。因此,将法学的理论视角对准常识,集中思考和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与常识的关系问题,并反思法学理论本身的缺失而加以弥补,确实也是我国法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不少学者就此提出了自己的独立见解。

比如,周光权教授基于刑法学发展至今貌似精巧,但理论构造似乎离生活常识越来越远,使得理论与公众的规范感觉、认同感觉之间的分歧很大的认识,提出了常识主义刑法观。常识话语成为一切精神的总汇。

不论如何抽象的哲学命题或思辨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还原到常识信念的范围内,或者是以常识为基础的,周晓亮教授总结说:常识是科学的基础,如果科学处理的材料不能追溯到常识,科学就无所事事,哲学也只能是无聊的思辨。常识这样一种含糊不清且又不可靠的东西怎么能为我们提供出发点呢?我的回答是:我们并没有打算或试图(像笛卡儿、斯宾诺莎、洛克、贝克莱、康德等人曾做过的那样)在各种常识基础上建立一个可靠的体系。但是,不能过于夸大常识和常理在司法中的作用。立法中,法律必须要民主化、合理化,充分反映和吸收民意,不得违背常识。

也有学者从常识主义立场出发,对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责任问题进行了研究。杨建军教授提出:在司法中,常识和常理是法官认识案情、解释法律、展开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法律常识是法律理论的重要检验标准。总之,尊重、遵循、不背离基本的法律常识、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既是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又是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

法学研究确实必须尊重、遵循社会中绝大多数普通人认可的基本法律常识(当然包括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并以其为基础和出发点。因此,认真对待法律常识,严肃对待法律常识,真诚而谨慎地运用法律常识,乃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真正负责的正确的立场、态度与行动。

恰如俞吾金教授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基本题旨的阐释,即以哲学扬弃常识,以科学扬弃意识,而哲学史就表现为哲学超出常识,新哲学又被常识化,从而进一步被更新的哲学超出的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对于社会而言,尊重、遵循基本的法律常识、其他的生活常识和社会常识,社会就能够大体上和谐、稳妥、平衡地发展和进步。在现代社会,法律常识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对于个体的人即智力正常的普通人而言,法律常识构造并奠定了其法律生活的基础。从一些道理中,通过种种延伸和变形,再得出另一些道理。

对于社会而言,法律常识造就和确立了社会秩序的基本结构。英国哲学家艾耶尔说:哲学家没有权利轻视关于常识的信念。

生活的中心就是常识的中心。一种合理的制度形态之存在的背后,必然有一种常识性(即符合人性和人类公理)的理论予以支持。

内容提要:法律常识是人们拥有并在日常生活中自然运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普通而浅显的经验知识、共同而朴素的情感态度和大众化而自明性的基本道理。三、法律常识的理论意义 法律常识作为具体社会历史和现实中,一代一代智力正常的绝大多数普通人们在其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和教训中,不断总结和概括出来的与法律相关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经验知识、朴素情感态度和基本道理,它们跟普通的一般的常识一样,也是人类的一种经验理性,蕴含着朴素的真理,即直接而自明的朴实无华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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